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05號聲請人 許蘇夜明 蘇葉之繼 .代理人 蘇印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9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該股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0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54353-0│1│237│├──┼──────────┼───────┼──┼──┤│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81287-7│1│79│├──┼──────────┼───────┼──┼──┤│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1│18│├──┼──────────┼───────┼──┼──┤│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1│13│├──┼──────────┼───────┼──┼──┤│00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1│26│├──┼──────────┼───────┼──┼──┤│00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1│14│├──┼──────────┼───────┼──┼──┤│007│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19│├──┼──────────┼───────┼──┼──┤│008│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20│├──┼──────────┼───────┼──┼──┤│009│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85│├──┼──────────┼───────┼──┼──┤│010│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71│├──┼──────────┼───────┼──┼──┤│01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87│├──┼──────────┼───────┼──┼──┤│01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66│├──┼──────────┼───────┼──┼──┤│01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95│├──┼──────────┼───────┼──┼──┤│01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99│├──┼──────────┼───────┼──┼──┤│01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92│├──┼──────────┼───────┼──┼──┤│01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