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92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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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9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二五號
聲請人邦勇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聲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一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經裁定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三十九號裁定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一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與前次聲請再審時所主張者無何差異,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仍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六日
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評事 吳仁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劉鑫楨 評事 吳錦龍 評事林家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惠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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