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號
上訴人 麥紋銀
麥仁和 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 麥謝麗花 上訴人 麥金龍
麥黃金治 麥淑莉 麥淑貞 麥淑佩 麥金聰 麥金川 麥金順 麥金勝 麥金蓮 麥秀梅 蘇麥金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上訴人 麥石寶 訴訟代理人 周耀門 律師
王伊忱 律師 王恒正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十萬元(銀元)者,不得上訴,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該上訴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八五)院台廳民一字第二四四三四號令,提高為十五萬元,並自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僅銀元十一萬八千九百零六元,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四四號裁定可稽,依上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