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鍾武雄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分割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陸佰叁拾元,另應
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土地分割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經本院
97年度屏簡字第902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
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滕一珍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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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費│4,000元│聲請人預納│
├────────┼───────┼───────┤
│合計│8,63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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