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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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274號債權人 陳麗慈 債務人餘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有宏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為餘格實業有限公司,查該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羅有宏於聲請前即已死亡,並非適格之法定代理人人,而正大汽車輪胎企業社亦無適格之法定代理人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二、債務人餘格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無法定代理人時應先向所屬地方法院另行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債權人已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