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明益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1年執聲付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明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明益因貪污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8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1年,經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544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10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1年3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8
5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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