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萬繼聖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01年執聲付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萬繼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萬繼聖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7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2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23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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