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89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法定代理人 許振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咨萱李家緯 之繼承人、 李政興 即李家緯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繼承人為連帶給付?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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