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49號原告 張傳福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被告新銳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中世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複代理人 林瑩姮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靖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