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簡字第427號上訴人 張美蘭 住苗栗縣造橋鄉○○村0鄰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