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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