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7號原告 黃建閎 被告 陳子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32號(即111年度審易字第165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