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1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706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蕭長志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所載「 蕭學志 」,應更正為「蕭長志」。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所載「蕭學志」,係「蕭長志」之顯然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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