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385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2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039號),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於處有期徒刑肆月之後,應增加「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已於事實及理由二中說明「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於
主文處有期徒刑肆月之後,漏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顯係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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