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己○○
丁○○戊○○乙○○上列四人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住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864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97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5/8。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1、聲請人繳納。││一、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2、含支付命令聲請費應為││││9,800元,聲請人誤載為││││8,800元。│├─────────┼─────────┼────────────┤│二、第一審鑑定費│6,200元│聲請人繳納│││││├─────────┼─────────┼────────────┤│三、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相對人僅繳納1,500元,嗣││││撤回上訴。│├─────────┴─────────┴────────────┤│◎95年度訴字第864號本案判決聲請人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及││應負擔金額列表如下(小數點以下4捨5入)。│├─────┬────────┬─────┬───────────┤│姓名│訴訟費用分擔比例│金額│備註││││(新臺幣)││├─────┼────────┼─────┼───────────┤│己○○│││││丁○○│││(9,800+6,200)×3/8││戊○○│3/8│6,000元│=6,000││乙○○│││││丙○○││││├─────┼────────┼─────┼───────────┤│甲○○│5/8│10,000元│(9,800+6,200)×5/8│││││=1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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