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2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504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建瑋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訴人即被告 陳琪華 選任辯護人 陳育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建瑋、陳琪華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年伍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建瑋、陳琪華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99年12月21日執行羈押,並於民國100年3月21日延長羈押1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0年5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