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鋒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78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前毛重0.363公克,檢驗前、後各淨重0.122公克、0.111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1.被告李鋒宗於民國113年3月14日11時2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3年3月14日7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旁,因另涉毒品案件為警查獲,員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之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上開罪嫌應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24號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於113年5月16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8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2.而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毛重0.363公克,檢驗前、後各淨重0.122公克、0.111公克),經檢驗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113年4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32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783號卷第32頁)在卷可稽,屬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