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961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王舒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GRACIOUSGOLDENINTLLED.、XIANGTE
NGGROUPCO.,LTD.(翔騰集團有限公司)、 莊建發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