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40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玉燕 等三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簡玉燕、 葉益源 、 葉惠婷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