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家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家榮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家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件編號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7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件編號3至1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茲受刑人就所犯附件所示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茲本院審核卷附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裁定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