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 鐘耀德 被告台灣捷達雲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一)確認兩造間之委任關係自民國105年11月21日起不存在。(二)被告應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原告之監察人註銷登記。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楊郁馨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