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111年度台重覆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11年台重覆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11年度台重覆字第17號聲請重審人 周鄭安妮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確定決定(111年度台覆字第17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決定聲請重審,依刑事補償法第23條規定,應以書狀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21條各款所定法定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否則,其聲請重審之程式即不合法,依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決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重審人周鄭安妮對於本庭111年度台覆字第17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惟依其重審聲請書狀之記載,難謂已經具體敘明法定重審事由。依上說明,應認其聲請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謝靜恒法官李寶堂法官王梅英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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