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2號原告 李秀雲 被告 洪翊桓
蘇清貴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1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關於被告洪翊桓、蘇清貴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翊桓、蘇清貴涉嫌詐欺原告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而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原告關於該等被告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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