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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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3號原告 徐施秀霞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
曾雋行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信望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9萬4,2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提出被告施信望、 林束題王泰山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莊月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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