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7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87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呂嘉寧

被告 邱皇翔

龍駿 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6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4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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