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219號原告 周玉琴 被告 王賢貿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5年度審易字第308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李宜璇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