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86號原告 陳燕娟 兼訴訟代理人 陳永裕 被告 陳雪籽
陳翰強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琴 被告 陳秋霖 兼訴訟代理人 陳俊銘 被告 鄭陳敏仔 兼訴訟代理人 陳金坤 被告 陳欽德 訴訟代理人 陳淑媛
陳芬媛 陳豔媛 被告 陳義隆 訴訟代理人 陳政良 被告 陳進旺
陳進發 兼訴訟代理人 陳進興 被告 王陳綉足
陳秀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陳稱本件仍有再調查之必要,聲請再開辯論,爰裁定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將其聲請再開辯論狀繕本(含附件),逕送被告。又被告陳進興、陳進旺、陳進發、王 陳琇足 、陳秀里,應陳報已辦理公同共有繼承(被繼承人陳欽源)登記之最新土地登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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