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60號聲請人 陳健文
陳健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菊芳 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依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239號假扣押裁定聲請假扣押執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全助字第189號)聲請人財產在案,惟其尚未依法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限期命其起訴云云。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查,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上開同一假扣押事件,業於民國101年3月29日另向本院具狀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並經本院於101年4月30日以101年度司聲字第194號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在案,有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紀錄1紙、101年度司聲字第194號裁定影本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向本院重複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並無權利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