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補字第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289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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