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補字第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289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