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 丁瑞超 被上訴人 吳金德 訴訟代理人 吳尚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尚有事實未明,仍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101年7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準備程序,請當事人務必攜相關資料到庭。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王永春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