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6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651號聲請人上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泰全 代理人 侯靖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伊倫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余富琦┌──────────────────────────────────────────┐│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6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上圖設計工程有限│華泰商業銀行│100年12月20日│93,180元│AB0000000│││公司│新店分行││││││陳泰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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