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繼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繼字第22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鄭冬梅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 朱瑞富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結婚公證書及海基會認證書。
二、被繼承人朱瑞富及聲請人之入出境資料。
三、 陳明 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朱瑞富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四、聲請人之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並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