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