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被告因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五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黎惠萍法官郭惠玲不得抗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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