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劉素如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