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86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七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