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國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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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國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國字第1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乙○○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處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者,得處原告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3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顯無理由,業經本院判決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在案,而原告在本院亦無端提起與其自身利害無關之訴訟事件多件,是參照首開說明,及斟酌原告起訴浪費司法資源情事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