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伍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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