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4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2年3月1日向案外人謝約色借款新臺幣6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2年7月1日,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按照各個契約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嗣96年9月4日由聲請人繼承並辦畢登記。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2件。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劉柏駿
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育志┌─────────────────────────────────────────────────────────────┐│附表:96年度拍字第14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臺東縣│臺東市○○○段││528│建│││30│全部│甲○○所有│├─┼───┼────┼────┼────┼────────┼─┼──┼──┼──────┼─────────┼──────┤│2│臺東縣│臺東市○○○段││530│建│││37│全部│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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