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70號上訴人無限可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姿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乘良設計間因110年度訴字第127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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