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 黃玉容 即三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其為三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
依首開規定,應由該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經查三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地址為臺北市○○區○○街66之10號1樓,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乙份在卷可稽,該公司所在地並非在本院轄區,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清算人,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