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0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0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除字第4042號
聲請人中國端子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周玫芳法官唐于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
書記官許博為┌────────────────────────────────────────┐│附表:93年度除字第404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耀輪實業股份有│第一銀行建國分行│93年5月15日│3萬395元│VA0000000││││限公司 陳正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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