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20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呂相璇 律師
被 告 陳佩佳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宏旻
被 告 陳素月
陳俊祐
陳玉美
陳玉敏
陳乾舜
陳宜君
陳奕婷
陳筱婷
陳奕雯
陳阿芬
陳朝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第四條約定以臺灣宜蘭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