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19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峰誠 (即 石勝國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3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