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128號
上 訴 人  江鉅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健至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