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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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18號原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古豐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中湖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玖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陳宏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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