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9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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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9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訴字第9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峻林
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7樓之1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1031號、109年度偵字第356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范峻林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范峻林與共犯 楊婉伊 均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調度哥」之成年男子(下稱「調度哥」)係詐騙集團成員,竟加入「調度哥」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等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詐欺集團,並由范峻林擔任車手及車手頭、楊婉伊負責擔任取款之車手,約定以各次詐得金額之部分作為報酬。范峻林、楊婉伊復與「調度哥」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詐欺方式」欄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所示之告訴人 陳俊傑 、 唐福佑 、被害人 陳宥融 施行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內,再由范峻林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12、13、14所示時間,提領各該帳戶內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並藉此取得報酬。因認被告范峻林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31031號、第35625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編號9、編號36部分)。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案件是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不得為審判之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判決意旨參考)。
三、經查,被告范峻林就附表所示詐騙告訴人陳俊傑、唐福佑、被害人陳宥融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罪等情,業分別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384號等起訴,於107年12月7日繫屬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即附表編號1告訴人陳俊傑之部分),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85號追加起訴(即附表編號2告訴人唐福佑、編號3被害人陳宥融之部分),並於110年10月1日繫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現均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39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等節,有上揭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前案起訴及追加起訴被告范峻林對告訴人陳俊傑、唐福佑、被害人陳宥融之犯罪事實與本案相同,準此,本案與前案就附表所示告訴人陳俊傑、唐福佑、被害人陳宥融部分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而本案係於110年10月15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15日 桃檢俊 往109偵31031字第1109102099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稽(見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980號卷第5頁)。是本案既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繫屬在後,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李雅雯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備註1陳俊傑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以電話聯繫陳俊傑,自稱網路賣家,向其佯稱因在網路購買手機殼時設定錯誤,需解除分期付款等語,致陳俊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至右揭帳戶,旋即遭范峻林提領。106年2月19日晚上7時3分2萬9,989元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林俊宏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31部分106年2月19日晚上8時7分2萬9,985元106年2月19日晚上7時26分2萬9,985元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劉冠武 )106年2月19日晚上8時17分6,985元2唐福佑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以電話聯繫唐福佑,自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向其佯稱要協助其取消交易等語,致唐福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至右揭帳戶,旋即遭范峻林提領。106年2月17日晚上9時32分2萬9,985元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吳昭儀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35部分106年2月17日晚上9時44分2萬9,985元台企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鄭又溥 )3陳宥融(未提告)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以電話聯繫陳宥融,自稱網路賣家,向其佯稱在網路購物時設定錯誤,需解除分期付款等語,致陳宥融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至右揭帳戶,旋即遭范峻林提領。106年2月17日晚上10時0分1萬5,989元台企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又溥)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部分106年2月17日晚上10時6分19,9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