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1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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