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1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乙○○代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恐嚇案件,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檢察官執為執行依據之判決法院。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所涉恐嚇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306號判決異議人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函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即函送臺北地檢署執行,經該署99年度執字第1125號受理,並通知其於99年3月17日入監執行等情,有前揭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據為執行依據判決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聲明異議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