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7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三「,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理由欄內四「、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均應刪除;理由欄內三「竊盜罪」更正為「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
理由
一、按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著有明文。而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準用同法第232條裁定更正之規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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